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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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淑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請求債務人管理費(另含112年1月份「63
694」+1178=64672)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㈢請提出李清玉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