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淑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請求債務人管理費(另含112年1月份「63
694」+1178=64672)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㈢請提出李清玉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