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戴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ꆼ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二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