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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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陳世明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記錄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世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毀損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0日│99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587號│475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5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7年1月31日│├─┼─────────┼───────────┼───────────┤│確│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5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4日│107年1月3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24號(已執畢)│1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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