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51號債權人 王千美 即永裕木器行債務人 吳素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素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查系爭票據號碼:FA0000000之支票,其退票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依票據法之規定,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債務人本人送達處所,債務人送達處所不得由送達代收人代收。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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