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予羈押。茲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