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 蔡宜錦
被告 武冠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
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 蔡宜錦
被告 武冠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
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