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郭玉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 張正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游郭玉俊於民國112年7月16日7時25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1樓之檢驗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徒手破壞天花板之矽酸釫板後再攀爬輕鋼架,以此方式進入當時鐵捲門已放下之安泰醫院檢驗科辦公室,竊取檢驗科員工 蔡丞 家放置在辦公桌上之電腦音響與藍芽連接器一組(已領回),得手後逃離現場,嗣安泰醫院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查獲上情,因而認為游郭玉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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