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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