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告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陳文東 被告統浩國際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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