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振輝
簡冉晏禎 被告 陳哲銘
林㨗成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