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交易字第41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5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羅駿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明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明雄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前科,分別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後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6月15日11時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分別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榮總新竹分院)對面之OK便利商店旁及榮總新竹分院內飲用啤酒及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於同日17時許自榮總新竹分院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8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街○○號附近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由 鄧傑文 所騎乘、搭載 林乖妮 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發現楊明雄酒後駕車,並於同日17時40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有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公訴人於協商程序中予以斟酌。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件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陳家欣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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