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務人 彭順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104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號│(新臺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13,310元│自民國103年9月10日起至│自民國10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日止││││計算││└──┴────────────┴───────────┴─────────────┘┌─────────────────────────────────────────┐│附表二:利率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5│1.5│103年9月10日至103年10月9日│├──┼─────────┼──────────┼─────────────────┤│002│2.956│3.252│103年10月1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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