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權人 楊隆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聰馨 、 高玲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簡聰馨、高玲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租約之承租人為高玲貴,簡聰馨並非承租人,請釋明對簡聰馨請求之依據(依租約所示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均由承租人負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