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炘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第3403號、第3738號、第3834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另依逃犯失權法則,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判。爰於第3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可見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雖經檢驗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偵查卷宗第29頁,即轉碼編號B00000000),惟因檢驗後檢體已用罄,爰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被告周炘璟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
9年7月25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二所列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警卷第7頁、第9頁、第1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偵查卷宗第21頁反面),雖該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0條第3項規定,如附表二所列之物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他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6.213公克、檢│││││驗後淨重6.201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他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2.499公克、檢│││││驗後淨重2.478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他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501公克、檢│││││驗後淨重1.480公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注射針筒│1支│├──┼─────┼──┤│2│吸食器│3個│├──┼─────┼──┤│3│電子磅秤│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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