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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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 廖玉琳 住雲林縣○○鄉○○路○○號之0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章騰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後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請求金額中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本息部分而為請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