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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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43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協澤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71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477號;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協澤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協澤與告訴人 林智鵬 為同事關係,2人間因工作問題而生嫌隙,並相約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之「 阿宏 海產店」見面談判。林協澤於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11時50分許,因雙方一言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 阿宏海 產店」內,接續以「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幹你娘老機掰」等詞(下稱本案言詞)對林智鵬予以羞辱,足以貶損林智鵬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之。
二、案經林智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林協澤(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原審訊據被告 固坦承 曾與告訴人在「阿宏海產店」一同吃飯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錄音檔之聲音並非我的聲音,且與告訴人係於104年3月7日約在阿宏海產店吃飯,104年3月9日當日我在公司,非在「阿宏海產店」,我不可能在公共場所罵告訴人,錄音內容顯係移花接木而早有預謀,又錄音內容僅係有人吵架,未提及告訴人之名字,亦無從知悉此錄音內容係於何時所錄製等語。經查:㈠就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中檔名:「104.3.1000時左右--妨
礙名譽錄音檔轉拍」、「林協澤恐嚇0000-00-00_23-48-27」,業經原審當庭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無誤,有原審10
6年3月22日審判筆錄在卷足憑(原審卷第146頁至第147頁)。觀諸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容,可知對話中之2人係因工作上金錢問題產生言語爭執,被告於原審雖否認該錄音內容之聲音為其所言,然被告一再抗辯該錄音檔係告訴人剪接造假,並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很清楚那是剪接的,因為我們那天聊3到4個鐘頭,他只有提出約2分鐘而已,至於他有錄到我的聲音,可能是在不同時間分別錄的,他是剪接造假的等語(原審卷第149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亦供稱:我平常講話就很粗魯,開口就是幹你娘,我出言都是這樣,這是我的口頭禪等語(偵卷第19頁,原審卷第149頁背面)。準此以觀,茍被告自始認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容,並非被告本人之聲音,何以得明確認知該錄音內容係遭剪接,並於原審勘驗該錄音檔後表示其平常用語本較為粗魯,而非直接否認該言語與被告無關;又佐以被告於原審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容後,供稱:從一開始聽起來就是在恐嚇我,我因為是同學才忍受他,他這樣講,我一定會不滿,這是我們對話的內容沒錯,但我的意思是指,他要如何跟我拿錢?要用什麼名義跟我拿錢?他一開始就嗆我,是不是欠修理等語(原審卷第147頁),可見被告實質並未否認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容為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僅抗辯話語意思在表示係告訴人施以恐嚇,及告訴人應以何名義向其要錢等語(原審卷第147頁),是被告雖否認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代號B之男子之聲音為其本人聲音,然其卻能說明、解釋上開話語之涵意,衡情其若非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之當事人,為何於原審審理中承認該對話內容是其與告訴人之對話,並進一步解釋其話語之涵意,是被告空言否認該錄音內容中之話語為其所述,實難憑採。從而,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應為被告(即代號B)與告訴人(即代號A)間之對話,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院於106年9月25日勘驗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中檔名:
「0000-00-00-00-00-00」(即錄音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⑴與原審法院106年3月22日審判筆錄勘驗內容所載相同。
⑵對話內容顯示告訴人林智鵬與被告林協澤相約於104年3
月9日下午7時,至屏東市○○路上「阿宏海產店」談事情,過程平和沒有衝突。
⑶背景聲音很小,研判是在「車內」或「房屋室內」打電話
對談。(本院卷第46頁)依據上開勘驗結果顯示,告訴人林智鵬與被告林協澤確實相約於104年3月9日下午7時,至屏東市○○路上「阿宏海產店」談事情,被告於原審所辯104年3月9日案發當日人在公司,非在「阿宏海產店」一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非可採信。
㈢本院於106年9月25日勘驗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中檔名:
「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即錄音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⑴與卷附本院法官助理製作逐字譯文所載相同。
⑵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有向店員稱「HELLO,再多拿一瓶」(
背景聲音有放下酒杯聲音,及店內客人交談聲、笑聲,顯示係有多人在場之公然場所)。
⑶對話內容被告有出言「幹你娘老基掰」的六字經,且加重
語氣。(背景聲音有店內客人交談聲、笑聲,顯示係有多人在場之公然場所)⑷對話內容有「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
,且被告林協澤與告訴人林智鵬雙方有多次對嗆「你是欠人給你修理嗎」、「你來修理我看嘜,看你怎樣修理法」等語。雙方多次互嗆對方,均無退讓之意,且客觀狀況下均無造成對方心生畏懼之情事。(背景聲音有店內客人交談聲、笑聲,顯示係有多人在場之公然場所)。(本院卷第46頁)依據上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有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阿宏海產店」向店員稱「HELLO,再多拿一瓶」(背景聲音有放下酒杯聲音),且被告有以加重語氣方式出言「幹你娘老基掰」的六字經,及「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背景聲音有店內客人交談聲、笑聲),針對告訴人林智鵬予以羞辱。被告原審所辯各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均非可採。
㈣至於證人即「阿宏海產店」之負責人 尤正宏 於警詢中證稱:
對於104年3月9日店內發生之事均沒有印象,未曾聽聞有員工論及此事,且不認識被告與告訴人,亦對其等均無印象,因時間已久,不記得店內客人曾發生嚴重爭吵等語(偵卷第15頁)。查證人尤正宏係「阿宏海產店」之負責人,每天照料應對眾多不同客人,其既不認識被告與告訴人,對於10
4年3月9日案發時間無法記得被告林協澤有公然侮辱情事,自與常情為無違,不能執此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林協澤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阿宏海產店」內,接續以「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幹你娘老機掰」等詞,對林智鵬予以羞辱,足以貶損林智鵬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公然侮辱之。核被告林協澤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原審疏未詳查,認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林協澤涉犯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林協澤犯罪,即有未合,檢察官以原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林協澤為00年0月00日出生、受有大專畢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年籍等個人資料附卷可參(警卷第6頁),本件犯罪時年31歲,前有酒駕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非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並考量其因與告訴人談判時氣氛不佳,一時衝動而出口傷人之犯罪動機與所受刺激,地點為海產店之公共空間,其依常情可能參與見聞之人員及影響,對於社會風氣及告訴人人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及其犯罪事發迄今已二年多,仍遲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填補行為所生之損害,復無事證可認其事後有何悔悟意思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其年齡、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96號移送本院併辦之處理: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不能證明有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67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96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林協澤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9日晚上11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上之阿宏海產店內,接續以台語向林智鵬恫稱:「讓你不得善終(好死)」、「打電話烙人」、「看你伸哪一隻手出來領」等語,致林智鵬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且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請併予審理等語。查本件檢察官上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經本院於10
6年9月25日勘驗告訴人所提之錄音光碟中檔名:「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即錄音時間),勘驗結果被告在對話內容中,雖有對告訴人稱「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等語,惟觀之被告林協澤與告訴人林智鵬對話內容中,雙方有多次對嗆「你是欠人給你修理嗎?」、「你來修理我看嘜,看你怎樣修理法」等語;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既有多次互嗆對方之客觀事實,雙方均無退讓之意,在客觀狀況下顯然均無造成對方心生畏懼之情事,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依上開說明,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該部分又係檢察官以行政公函請求法院併案審理,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既無訴之存在,亦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將該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始為合法,併予敘明。
叁、被告林協澤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以齊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月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勘驗標的:告訴人提出與被告相約去阿宏海產店之手機對話記錄(││檔名:通話錄音0000-00-00_18-13-57,總長:1分52秒)。││二、勘驗內容:(A為告訴人)││B:喂,你好。││A: 阿澤 。││B:嘿...││A:ㄟ(拉長音),待會7點我會到,我是覺得...(被B打斷)││B:7點喔。││A:(接續上方對話)一邊出來吃飯一邊講,我跟你講一講,看你會不││會有靈感,所以我是跟你說一邊吃飯一邊講的原因是這樣。││B:好阿,要不然你7點過來。││A:要去哪裡?││B:要去哪裡喔?ㄟ(拉長音)...先過來公司再說啦。││A:沒關係啦,我們直接過去。││B:你如果要直接過去,我們就去...我想一下阿(停頓),嗯(拉長音││)...去哪家「阿富」好了。││A:「阿富」在哪裡?││B:阿!今天星期一吼,今天星期一「阿富」沒開,不然就去上次吃的││那家啦,那個「阿宏海產店」那邊啦。││A:你是說那個(拉長音)...,屏中轉過去那邊嗎?││B:ㄟ(拉長音)...那邊是屏中轉過去嗎?││A:那個哪裡...那個...││B:那天我們跟 兔阿 (臺語音譯)一起去吃飯那邊呀!││A:那個... 捷安特 那條到底嗎?││B:ㄟ...通到底?沒有啦,他是在靠近...我跟你說它在博愛路││啦。││A:我知道我知道啦。││B:在博愛路啦。││A:反正就你住的那條路出來後就是了,對不對?ㄟ...不對不對,他在││博愛路。││B:嘿啦。││A:好啦。││B:博愛路對啦,那條是博愛路啦。││A:嘿啦,我的用意是邊吃邊講,我是覺得也要培養你有靈感的IDEA,││所以在旁邊跟你引導方向,看你是否想得出來?││B:你就待會到博愛路那邊講。││A:7點阿。││B:好啦。││A:好。││(結束通話)│└───────────────────────────────┘附表二:
┌───────────────────────────────┐│本案言詞部分│├───────────────────────────────┤│一、勘驗標的:告訴人提出被告有妨礙名譽之錄音檔轉拍檔案(檔名:││104.3.1000時左右--妨礙名譽錄音檔轉拍,總長:25秒),檔案在││報案人證據資料光碟內。││二、勘驗內容:││男聲:你說的非常好,「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的也不給你善終啦」(││語氣轉大聲)。││(接著背景音似乎有玻璃撞擊或碎裂的聲音)││「幹你娘老機掰」。││(接著背景音似乎有摔東西或是移椅子的聲音)13秒之後幾乎只││剩背景音。│├───────────────────────────────┤│告訴人提出本案言詞對話完整錄音檔│├───────────────────────────────┤│一、勘驗標的:告訴人提出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錄音檔(檔名:林協澤││恐嚇0000-00-00_23-48-27)││二、勘驗內容:(自錄音檔的06:00到09:34)(A為告訴人)││A:你好像看人很沒有。││B:對!事實啦,因為你眼前三個月表現啦,事實讓人...(被打││斷)││A:(打斷)你是欠人給你修理嗎?││B:沒有阿,你來修理我看看...看你怎樣修理法││A:你還有爸爸嗎?││B:沒有。││A:死了嘛。││B:嗯。││A:你還有媽媽嗎?││B:沒有。││A:死了嘛?││B:嗯。││A:還有誰嗎?││B:沒有了,反正吼,要修理我試看看,但是你一旦這樣決定...││看誰先動手啊!(背景吵雜音)││B:領我的薪水喔,還敢跟我在那邊三泡兩泡,開嘴合嘴敢跟我││提起什麼修理不修理,我跟你講啦...好像你他媽的想死容易││。(A有插嘴一句,但錄音不清)││B:你他媽領我薪水敢跟我講這種話啊。││A:我做的事情比你想的還要多,我不知道還要讓你批評這樣。││B:你有多厲害?你做什麼事?你做什麼?領完錢挪用公款。││A:挪用公款?你再講一次。││B:我再講一次,挪用公款。││A:喔,好。││B:錢是給你買電腦的,你他媽的拿去花光了還敢跟我要錢,今││天單是這一點你他媽就該死,你今天不希望這場酒局能夠高││興歡散,我不會跟你善終啊。││A:所以你要怎樣?││B:沒有要怎樣?││A:我從頭到尾,還沒認識你之前(被打斷)││B:(打斷)我也沒有要認識你。││A:自認識你之後,同一個、同一個業務企圖而已││B:今天沒有業務企圖了,因為你跟我講過這句話了"欠人修理是││不是"。好,沒關係!我們看誰修理誰...(背景吵雜音)││B:這句話講完我就不會放過你,後天早上你來找我領錢,看你││伸哪一隻手出來領,這句話講完就好。││A:領錢是要給人錢,還是怎樣?││B:看你伸哪一隻手出來領...後天早上九點。││A:錢要怎樣拿?││B:聽清楚,後天早上九點。││A:要怎樣拿?拿現金來還是怎樣?││B:拿現金,看你伸哪一隻手出來領阿。││A:要囉嗦膩?││B:沒有要跟你囉嗦啦。││A:怎麼不要用匯的?││B:沒有要跟你用匯的啦。││A:怎麼不要用匯的?││B:我要拿現金││A:怎麼不要用匯的?││B:因為你剛才開口講了,誰要修理誰,好、很好,沒關係。你││講的非常好!今天你不善終。我他媽也不給你善終啦(語氣││轉大聲)(背景音似乎有玻璃撞擊或碎裂的聲音)││B:幹你娘老機掰││(背景音有人聲吵雜、車輛經過、非金屬或玻璃類東西撞擊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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