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1月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8005082號),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及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3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