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30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務人李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