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尤四發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尤旺
尤陳線 尤建尤淑敏 尤國張尤茶 尤麗尤麗美 尤招治 尤宮彩 尤文隆 尤嘉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尤能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被告尤 李彩雲
尤萬生 尤萬福 尤阿勸 簡尤招治 尤美英 尤麗珠 尤美玉 尤金柱 尤秤彩 尤文秋 尤朝約 尤阿秀歐蘭 尤元利淑美 尤淑惠元呈 尤森煇 尤文輝 尤秀六 黃慶雄 尤國智 尤國華 尤國櫻 尤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尤旺世 、尤陳線、 尤建輝 、尤淑敏、 尤國陽 、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進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九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矮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尤李彩雲 、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
、尤麗珠、尤美玉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添註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尤歐蘭 、尤元利、 尤淑美 、尤淑惠、 尤元呈 應就其被繼承
尤添福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2
80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表一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3年10月24日 複丈 成果圖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尤金柱、尤朝約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280平方
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㈡按日據時期關於台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法之
規定,應適用當時台灣之習慣,依當時台灣之習慣,關於財產繼承,分為戶主因喪失戶主身分而開始之家產繼承,及家族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關於家產繼承,其法定繼承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但如經親屬協議選定,亦得繼承家產。關於私產繼承,其法定順位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配偶。⑶直系尊親屬。⑷戶主。得繼承私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以男子為限(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死亡時,其所遺家產之繼承人之順位為:⑴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⑵指定之財產繼承人,⑶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所謂「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指在家之男性直系卑親屬,男性直系卑親屬入他家或新創一家即別籍( 別居 )異財者,對於原來之家,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不得為家產繼承之繼承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要旨參照)。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已死亡者為尤進(民國21年2月4日死亡)、尤九(6年5月22日死亡)、尤能江(37年11月26日死亡)、尤矮(11年9月22日死亡)、尤添註(95年5月13日死亡)、尤添福(100年5月10日死亡),其中尤能江死亡後無人繼承,業經本院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而尤進、 尤久 、尤矮係於日據(治)時期死亡。①尤進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 尤老慶 繼承。而尤老慶於70年1月7日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尤歐陽妹 (已死亡)與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 尤麗足 、尤麗美。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②尤九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尤矮繼承。尤矮於11年9月22日死亡,由當時之戶主尤老慶繼承, 尤尤老慶 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③尤矮死亡時係戶主,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法定繼承人以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尤矮死亡時,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戶長者僅有尤老慶。尤老慶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矮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 尤麗美人 。④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為尤添註之繼承人。⑤被告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為尤添福之繼承人。 查尤進 、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迄未就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
㈢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
日複丈成果圖),係按目前部分居住在系爭土地上之共有人之房屋位置,及多數共有人之分管位置為之主要考量,並規劃共有之4公尺寬道路,有利於對外通行。大多數共有人均同意或不反對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為此主張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方面: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陳述:主張變價分割補償,
如不能變價分割,同意原告所提方案。土地上建物希望能夠在分割後拆除等語。
㈡被告尤金柱陳述:對原告所提方案沒有意見。系爭土地上有
共有人之建物,分割確定後恐有拆屋還地糾紛,影響親友間之和睦,又新規劃之道路阻塞不通,製造另一筆共有土地問題。希望判決分割後土地上有建物的人可以把土地讓給新的人,建物什麼時候拆可以商量。希望在判決書記載「非新分配土地所有人之地上物必須限期二個月內搬離,逾期則任由分配土地所有人自由處置,不得異議或求償...」,以利和睦處理等語。
㈢被告尤朝約陳述:現況已有道路,按現有道路通行即可,不
必開設共有道路,如果要開路,應該要小一點。主張依現況分割等語。
㈣被告尤森煇、尤文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
前到場陳述:希望分在鄰近3075地號土地。其等當初原同意購買尤能江之持分,原告的女兒 尤秀鳳 說要分割要先簽協議書,要先付鑑價費,被告尤森煇有付鑑定費新台幣55,500元,但費用項目未講清楚等語。
㈤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
珠、尤美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以前到場及所提書狀陳述略以:系爭土地現有部分共有人使用,不易更動,希望分在被告尤李彩雲之房屋位置等語。
㈥被告尤宮彩、尤嘉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
述:被告未接獲原告請求協議分割之通知,已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㈦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另未到場之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是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尤進、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一併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㈡查系爭土地為長形,南邊部分土地供道路使用,經由既成道
路可通行至顏厝巷,土地上有各共有人及他人之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4月16日複丈成果圖可稽。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雖主張就尤能江部分不受分配。惟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第2款規定「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系爭土地並無各共有人不能受原物分配情形,故難以僅就尤能江部分為變價分配。而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日複丈成果圖),已參考各共有人使用位置,分割後之地形亦屬方正,且設有4公尺共有道路供通行使用,應能增加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價值。
㈢被告尤朝約雖辯稱系爭土地已有道路可通行,不必另設道路
,可依現況分割云云。惟系爭土地並未全部面臨既成道路,且系爭土地上面臨分割後共有道路之房屋,係為磚瓦造、鐵架造一層樓建物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日後如拆除重建,亦將涉及指定建築線問題,應有開設共有道路之必要。是被告尤朝約主張之分割方法,為無可採。又共有物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故各共有人於就其分得土地,如有遭他人占用情形,得自行決定是否與占用之人協議解決;或依強制執行法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強制執行法院聲請點交;或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另本件訴訟並未經法院囑託鑑定,被告尤森煇、尤文輝所稱繳交之鑑定費,係其等與訴外人尤秀鳳間之糾紛,核與本件無涉,併此敘明。
㈣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及共有人之意願,及分割後之使
用效能,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公允,而為可採。爰判決分割為主文第6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一┌──┬────────┬───────────────┐│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A│115│尤四發│├──┼────────┼───────────────┤│B│69│由尤矮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 公同 共有取得。│├──┼────────┼───────────────┤│C│68│由尤九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 尤麗美公 同共有取得。│├──┼────────┼───────────────┤│D│69│由尤進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公同共有取得。│├──┼────────┼───────────────┤│E│69│尤能江(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尤能江之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F│68│由被告尤招治、尤宮彩、尤文隆、││││尤嘉祺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G│10│尤文輝│├──┼────────┼───────────────┤│H│10│尤森煇│├──┼────────┼───────────────┤│I│115│尤金柱│├──┼────────┼───────────────┤│J│19│黃慶雄│├──┼────────┼───────────────┤│K│19│尤秀六│├──┼────────┼───────────────┤│L│172│由尤添註之繼承人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公同共有││││取得。│├──┼────────┼───────────────┤│M│57│尤秤彩│├──┼────────┼───────────────┤│N│57│尤朝約│├──┼────────┼───────────────┤│O│57│尤文秋│├──┼────────┼───────────────┤│P│19│由尤添福之繼承人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公同共││││有取得。│├──┼────────┼───────────────┤│Q│19│由尤國智、尤國華、尤國櫻、尤國││││ 寶公同 共有取得。│├──┼────────┼───────────────┤│R│19│尤阿秀│├──┼────────┼───────────────┤│S│249│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供道路使用。│├──┴────────┴───────────────┤│分配位置及面積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日複丈││成果圖。│└───────────────────────────┘附表二┌────────┬─────────┬─────────┐│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尤進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九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招治│360分之6│360分之6│├────────┼─────────┼─────────┤│尤宮彩│360分之6│360分之6│├────────┼─────────┼─────────┤│尤文隆│360分之6│360分之6│├────────┼─────────┼─────────┤│尤嘉祺│360分之6│360分之6│├────────┼─────────┼─────────┤│尤能江│360分之24│360分之24│├────────┼─────────┼─────────┤│尤矮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添註之繼承人尤│公同共有360分之60│連帶負擔360分之24││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尤金柱│36分之4│36分之4│├────────┼─────────┼─────────┤│尤四發│360分之40│360分之40│├────────┼─────────┼─────────┤│尤秤彩│18分之1│18分之1│├────────┼─────────┼─────────┤│尤文秋│18分之1│18分之1│├────────┼─────────┼─────────┤│尤朝約│18分之1│18分之1│├────────┼─────────┼─────────┤│尤阿秀│216分之4│216分之4│├────────┼─────────┼─────────┤│尤添福之繼承人尤│公同共有216分之4│連帶負擔216分之4││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尤森煇│216分之2│216分之2│├────────┼─────────┼─────────┤│尤文輝│216分之2│216分之2│├────────┼─────────┼─────────┤│尤秀六│216分之4│216分之4│├────────┼─────────┼─────────┤│黃慶雄│216分之4│216分之4│├────────┼─────────┼─────────┤│尤國智、尤國華、│公同共有216分之4│連帶負擔216分之4││尤國櫻、尤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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