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尤四發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尤旺 世
尤陳線 尤建 輝 尤淑敏 尤國 陽 張尤茶 尤麗 足 尤麗美 尤招治 尤宮彩 尤文隆 尤嘉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尤能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李鴻良 被告尤 李彩雲
尤萬生 尤萬福 尤阿勸 簡尤招治 尤美英 尤麗珠 尤美玉 尤金柱 尤秤彩 尤文秋 尤朝約 尤阿秀 尤 歐蘭 尤元利 尤 淑美 尤淑惠 尤 元呈 尤森煇 尤文輝 尤秀六 黃慶雄 尤國智 尤國華 尤國櫻 尤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尤旺世 、尤陳線、 尤建輝 、尤淑敏、 尤國陽 、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進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九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
麗足、尤麗美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矮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2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尤李彩雲 、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
、尤麗珠、尤美玉應就其被繼承人 尤添註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尤歐蘭 、尤元利、 尤淑美 、尤淑惠、 尤元呈 應就其被繼承
人 尤添福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2
80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表一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3年10月24日 複丈 成果圖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尤金柱、尤朝約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1280平方
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㈡按日據時期關於台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法之
規定,應適用當時台灣之習慣,依當時台灣之習慣,關於財產繼承,分為戶主因喪失戶主身分而開始之家產繼承,及家族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關於家產繼承,其法定繼承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但如經親屬協議選定,亦得繼承家產。關於私產繼承,其法定順位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配偶。⑶直系尊親屬。⑷戶主。得繼承私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以男子為限(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死亡時,其所遺家產之繼承人之順位為:⑴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⑵指定之財產繼承人,⑶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所謂「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指在家之男性直系卑親屬,男性直系卑親屬入他家或新創一家即別籍( 別居 )異財者,對於原來之家,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不得為家產繼承之繼承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6號判決要旨參照)。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已死亡者為尤進(民國21年2月4日死亡)、尤九(6年5月22日死亡)、尤能江(37年11月26日死亡)、尤矮(11年9月22日死亡)、尤添註(95年5月13日死亡)、尤添福(100年5月10日死亡),其中尤能江死亡後無人繼承,業經本院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而尤進、 尤久 、尤矮係於日據(治)時期死亡。①尤進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 尤老慶 繼承。而尤老慶於70年1月7日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尤歐陽妹 (已死亡)與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 尤麗足 、尤麗美。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②尤九於死亡時係與尤矮同居之家屬,其死亡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故由戶主尤矮繼承。尤矮於11年9月22日死亡,由當時之戶主尤老慶繼承, 尤尤老慶 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進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③尤矮死亡時係戶主,參照臺灣民事習慣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其法定繼承人以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尤矮死亡時,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為戶長者僅有尤老慶。尤老慶死亡後,其繼承人如上所述。故尤矮之繼承人為被告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 尤麗美人 。④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為尤添註之繼承人。⑤被告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為尤添福之繼承人。 查尤進 、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迄未就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
㈢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
日複丈成果圖),係按目前部分居住在系爭土地上之共有人之房屋位置,及多數共有人之分管位置為之主要考量,並規劃共有之4公尺寬道路,有利於對外通行。大多數共有人均同意或不反對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為此主張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方面: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陳述:主張變價分割補償,
如不能變價分割,同意原告所提方案。土地上建物希望能夠在分割後拆除等語。
㈡被告尤金柱陳述:對原告所提方案沒有意見。系爭土地上有
共有人之建物,分割確定後恐有拆屋還地糾紛,影響親友間之和睦,又新規劃之道路阻塞不通,製造另一筆共有土地問題。希望判決分割後土地上有建物的人可以把土地讓給新的人,建物什麼時候拆可以商量。希望在判決書記載「非新分配土地所有人之地上物必須限期二個月內搬離,逾期則任由分配土地所有人自由處置,不得異議或求償...」,以利和睦處理等語。
㈢被告尤朝約陳述:現況已有道路,按現有道路通行即可,不
必開設共有道路,如果要開路,應該要小一點。主張依現況分割等語。
㈣被告尤森煇、尤文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
前到場陳述:希望分在鄰近3075地號土地。其等當初原同意購買尤能江之持分,原告的女兒 尤秀鳳 說要分割要先簽協議書,要先付鑑價費,被告尤森煇有付鑑定費新台幣55,500元,但費用項目未講清楚等語。
㈤被告尤李彩雲、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
珠、尤美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以前到場及所提書狀陳述略以:系爭土地現有部分共有人使用,不易更動,希望分在被告尤李彩雲之房屋位置等語。
㈥被告尤宮彩、尤嘉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
述:被告未接獲原告請求協議分割之通知,已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㈦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另未到場之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是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尤進、尤九、尤矮、尤添註、尤添福等人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一併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㈡查系爭土地為長形,南邊部分土地供道路使用,經由既成道
路可通行至顏厝巷,土地上有各共有人及他人之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4月16日複丈成果圖可稽。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雖主張就尤能江部分不受分配。惟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第2款規定「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系爭土地並無各共有人不能受原物分配情形,故難以僅就尤能江部分為變價分配。而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日複丈成果圖),已參考各共有人使用位置,分割後之地形亦屬方正,且設有4公尺共有道路供通行使用,應能增加分割後土地之經濟價值。
㈢被告尤朝約雖辯稱系爭土地已有道路可通行,不必另設道路
,可依現況分割云云。惟系爭土地並未全部面臨既成道路,且系爭土地上面臨分割後共有道路之房屋,係為磚瓦造、鐵架造一層樓建物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日後如拆除重建,亦將涉及指定建築線問題,應有開設共有道路之必要。是被告尤朝約主張之分割方法,為無可採。又共有物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故各共有人於就其分得土地,如有遭他人占用情形,得自行決定是否與占用之人協議解決;或依強制執行法1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強制執行法院聲請點交;或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另本件訴訟並未經法院囑託鑑定,被告尤森煇、尤文輝所稱繳交之鑑定費,係其等與訴外人尤秀鳳間之糾紛,核與本件無涉,併此敘明。
㈣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及共有人之意願,及分割後之使
用效能,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公允,而為可採。爰判決分割為主文第6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一┌──┬────────┬───────────────┐│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A│115│尤四發│├──┼────────┼───────────────┤│B│69│由尤矮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 公同 共有取得。│├──┼────────┼───────────────┤│C│68│由尤九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 尤麗美公 同共有取得。│├──┼────────┼───────────────┤│D│69│由尤進之繼承人尤旺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公同共有取得。│├──┼────────┼───────────────┤│E│69│尤能江(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尤能江之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F│68│由被告尤招治、尤宮彩、尤文隆、││││尤嘉祺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G│10│尤文輝│├──┼────────┼───────────────┤│H│10│尤森煇│├──┼────────┼───────────────┤│I│115│尤金柱│├──┼────────┼───────────────┤│J│19│黃慶雄│├──┼────────┼───────────────┤│K│19│尤秀六│├──┼────────┼───────────────┤│L│172│由尤添註之繼承人尤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公同共有││││取得。│├──┼────────┼───────────────┤│M│57│尤秤彩│├──┼────────┼───────────────┤│N│57│尤朝約│├──┼────────┼───────────────┤│O│57│尤文秋│├──┼────────┼───────────────┤│P│19│由尤添福之繼承人尤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公同共││││有取得。│├──┼────────┼───────────────┤│Q│19│由尤國智、尤國華、尤國櫻、尤國││││ 寶公同 共有取得。│├──┼────────┼───────────────┤│R│19│尤阿秀│├──┼────────┼───────────────┤│S│249│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供道路使用。│├──┴────────┴───────────────┤│分配位置及面積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4日複丈││成果圖。│└───────────────────────────┘附表二┌────────┬─────────┬─────────┐│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尤進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九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招治│360分之6│360分之6│├────────┼─────────┼─────────┤│尤宮彩│360分之6│360分之6│├────────┼─────────┼─────────┤│尤文隆│360分之6│360分之6│├────────┼─────────┼─────────┤│尤嘉祺│360分之6│360分之6│├────────┼─────────┼─────────┤│尤能江│360分之24│360分之24│├────────┼─────────┼─────────┤│尤矮之繼承人尤旺│公同共有360分之24│連帶負擔360分之24││世、尤陳線、尤建││││輝、尤淑敏、尤國││││陽、張尤茶、尤麗││││足、尤麗美│││├────────┼─────────┼─────────┤│尤添註之繼承人尤│公同共有360分之60│連帶負擔360分之24││李彩雲、尤萬生、││││尤萬福、尤阿勸、││││簡尤招治、尤美英││││、尤麗珠、尤美玉│││├────────┼─────────┼─────────┤│尤金柱│36分之4│36分之4│├────────┼─────────┼─────────┤│尤四發│360分之40│360分之40│├────────┼─────────┼─────────┤│尤秤彩│18分之1│18分之1│├────────┼─────────┼─────────┤│尤文秋│18分之1│18分之1│├────────┼─────────┼─────────┤│尤朝約│18分之1│18分之1│├────────┼─────────┼─────────┤│尤阿秀│216分之4│216分之4│├────────┼─────────┼─────────┤│尤添福之繼承人尤│公同共有216分之4│連帶負擔216分之4││歐蘭、尤元利、尤││││淑美、尤淑惠、尤││││元呈│││├────────┼─────────┼─────────┤│尤森煇│216分之2│216分之2│├────────┼─────────┼─────────┤│尤文輝│216分之2│216分之2│├────────┼─────────┼─────────┤│尤秀六│216分之4│216分之4│├────────┼─────────┼─────────┤│黃慶雄│216分之4│216分之4│├────────┼─────────┼─────────┤│尤國智、尤國華、│公同共有216分之4│連帶負擔216分之4││尤國櫻、尤國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