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語豔 被上訴人 林志堅
莫怡珍
臺中榮總人事代表人 胡謹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7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0元(0000000+0000000+26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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