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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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理由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