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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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宜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宜陵於民國82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3元及費用1200元。又債務人林宜陵於民國98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32元及費用38312元。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宜陵431│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258│0000000000│10月10日│││││元│204│起│││├──┼───┼─────┼──────┼──────┼───────┤│002│新臺幣│林宜陵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214000│0000000000│10月10日││點三八│││元│706│起│││├──┼───┼─────┼──────┼──────┼───────┤│003│新臺幣│林宜陵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24442│0000000000│10月10日││點九九│││元│706│起│││├──┼───┼─────┼──────┼──────┼───────┤│004│新臺幣│林宜陵463│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3510│0000000000│10月10日│││││元│70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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