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麗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劉佳紋【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56號被告楊美麗女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美麗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下午3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東大路與富美路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同方向行駛之右前方車輛保持安全間隔,隨時採取煞車及閃避等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天候及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 吳佳璇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在楊美麗駕駛之車輛右前方同車道內,楊美麗欲直行經過吳佳璇駕駛之機車左側時,竟與吳佳璇駕駛之機車發生擦撞,吳佳璇人車倒地,受有右腰部挫傷、雙膝及左腳踝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佳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美麗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佳璇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體照片14張、告訴人之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路口監視錄影光碟1張及本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民眾診療服務處106年8月3日醫桃新民字第10600000525號函1份(含告訴人之門診病歷及新竹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106年8月14日馬院竹外系乙字第1060008736號函1紙在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原應按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車輛,而依案發當時天候及道路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核具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檢察官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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