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佳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佳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之物所涉之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見警卷第35頁、108年度偵字第6848號卷第38至40頁、第50頁,下稱偵字卷)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8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偵字卷第159至161頁)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所有,惟經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表示不予鑑定一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8年4月24日保二(刑三)字第1080463767號函暨所附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偵字卷第17頁、第52頁)可佐,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再者,被告此部分犯行既經檢察官以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則該等扣案物顯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即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一: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件│││雙子星商標之貼膜││├──┼─────────────┼────┤│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26件│││HelloKitty商標之貼膜││├──┼─────────────┼────┤│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0件│││MyMelody商標之貼膜││├──┼─────────────┼────┤│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件│││HelloKitty商標之貼膜││├──┼─────────────┼────┤│5│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9件│││熊大及兔兔商標之貼膜││├──┼─────────────┼────┤│6│現金(新臺幣)│1,800元│└──┴─────────────┴────┘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史迪奇圖樣之貼膜│6件│├──┼─────────────┼────┤│2│小熊維尼圖樣之貼膜│2件│├──┼─────────────┼────┤│3│小美人魚圖樣之貼膜│13件│├──┼─────────────┼────┤│4│愛麗絲圖樣之貼膜│25件│├──┼─────────────┼────┤│5│米奇圖樣之貼膜│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