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均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均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因係被告所有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年度偵字第49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116至122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警卷第12至16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9件│││HelloKitty商標之購物袋││├──┼──────────────┼────┤│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2件│││HelloKitty商標之束口袋││├──┼──────────────┼────┤│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件│││HelloKitty商標之貼紙││├──┼──────────────┼────┤│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件│││MYMELODY商標之購物袋││├──┼──────────────┼────┤│5│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9件│││MYMELODY商標之束口袋││├──┼──────────────┼────┤│6│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4件│││雙子星商標之束口袋││├──┼──────────────┼────┤│7│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5件│││雙子星商標之購物袋││├──┼──────────────┼────┤│8│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件│││布丁狗商標之束口袋││├──┼──────────────┼────┤│9│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件│││布丁狗商標之購物袋││├──┼──────────────┼────┤│10│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件│││大耳狗商標之購物袋││├──┼──────────────┼────┤│1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6件│││大耳狗商標之髮束││├──┼──────────────┼────┤│1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件│││大寶商標之購物袋││├──┼──────────────┼────┤│13│現金(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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