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八○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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