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豪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鼎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萬991元(其中美金3萬5,045.23元部分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2.74元換算為新台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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