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乙○○○○○○於民國87年2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7年2月12日起至122年2月1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7年2月1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87年2月16日及93年12月1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分別借款2,000,000元及350,000元,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2月19日起至107年2月19日止及自93年12月3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則各按借據第三條借款利息之約定計算,且皆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二筆借款僅繳交本息至97年1月25日,尚欠本金共1,544,92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借據暨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5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719│建│││1,036.86│100000分之2075││└─┴───┴────┴────┴────┴────────┴─┴──┴──┴───────┴───────┴───────┘┌───────────────────────────────────────────────────────────────┐│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8│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家用、││││││6││││││6│陽台、花│1│平│全部│共用部分:│││9│新民街213巷7│719地號│鋼筋混凝││││││0││││││0│台│5│方││社北段901│││7│弄8號6樓││土造、6││││││‧││││││‧││‧│公││、902建號││││││層││││││3││││││3││6│尺││,權利範圍││││││││││││4││││││4││7│││:12分之1│││││││││││││││││││││││、10000分│││││││││││││││││││││││之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