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巷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3月27日至129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9年3月3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 曾昭義 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6年12月19日簽訂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及房屋借款增修條款,向聲請人借款1,920,017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撥款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約定自96年12月7日起至98年12月6日止,年利率為百分之3.31,按月給付11,539元,自98年12月7日起至115年7月7日止,利率按聲請人銀行當時之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31浮動計算。又相對人如有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債務自97年3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1,900,54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置裡,為此,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房屋借款增修條款'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欠款及繳款記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6月5日新院 雲民誠 97拍223字第1092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貓兒錠│ 拔子 窟│1328│建││6│12.00│230分之10││├─┼───┼────┼─────┼─────┼────────┼─┼──┼──┼───────┼─────┼───────┤│2│新竹縣│竹北市│貓兒錠│拔子窟│1328-11│建│││73.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5│5│2│││││││││1│陽台、平│4│平│全部││││2│拔子窟路73之│北市貓兒│鋼筋混凝│2│2│7│││││││││3│台│.│方│││││9│23號│錠段拔子│土造、3│.│.│.│││││││││3││5│公│││││││窟小段13│層│8│8│3│││││││││.││8│尺│││││││28-011地││9│4│8│││││││││1││、││││││││號│││││││││││││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