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文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9月、9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2日│100年11月14日│101年5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毒偵字第2947號│││、101年度毒偵字│、10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第810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1209號│第1209號│第216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101年10月25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1209號│第1209號│第2169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101年10月25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19號。│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279號。│││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