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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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琇瓘

被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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