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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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兼法定代理人 游琇瓘
被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