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14號債權人 廖登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順麒 即 張寶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1,030萬元之債權讓與同意書影本(應有讓與人簽章)
。(因狀附債權同意書所載債權讓與金額僅819萬5000元)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存證
信函等影本)㈢提出除票號0000000外其餘六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