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10號債權人 陳永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鈺 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借用債務人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借用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權人匯入新臺幣945,000元至債務人邱鈺訢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權人陳永松先行墊付新臺幣49,600元物品之收據影本及新臺幣49,600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債務人「邱鈺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