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裕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文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