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原告 楊耀中
黃秀滿 被告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筑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楊耀中、黃秀滿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3,834元、96,056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660元、1,000元,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53元、
333元,其未繳納之裁判費為1,774元【1,660+1,000-000-000=1,774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