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品妤 被告 李維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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