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杜岳俊杜松春 之.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琨傑 即杜松春之.被告 廖悅仙 即杜松春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松春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松春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杜松春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杜松春於民國90年9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95年9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71,183元未給付,其中60,615元為消費款、6,96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60,615元自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杜松春於9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4年5月18日起至101年5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債務人繳納利息至101年6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74,401元(其中277,093元為借款、167,412元為利息、29,896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277,093元自10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嗣杜松春於95年1月23日死亡,而被告為杜松春之繼承人,並已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在案即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杜松春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基於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被告杜琨傑前曾到庭辯稱:伊於父親95年過世時,就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伊與被告杜岳俊之拋棄繼承云云。被告廖悅仙前到庭時則陳稱:伊當時是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有登報催告債權人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借據、繳款歷史交易查詢資料等件為證(附於本院卷第6至23頁),核與原告主張之金額等事實相符合,堪認屬實。被告杜琨傑、杜岳俊辯稱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告廖悅仙則稱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限定繼承等情,本院以杜松春之繼承人有無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一事函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經其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覆稱;聲明人廖悅仙聲請對被繼承人杜松春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是以被告廖悅仙辯稱其已聲請限定繼承,應堪採信。而上揭法院回函內容並未見被告杜琨傑、杜岳俊有聲請拋棄繼承一情,又被告杜琨傑、杜岳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洵無足取。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杜松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至被告提出之遺產(土地、建物及動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是被告間內部協議分割繼承杜松春之財產,充其量僅係影響被告間各自應負擔給付原告之比例,應不足以推翻原告上開之主張,附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杜松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松春遺產範圍內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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