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民國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路○段○○○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民國0年0月00日生)於63年7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生死不明,爰聲請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滿7年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光復鄉戶政事務所97年5月14日光鄉戶字第0970000836號函、同所100年4月6日光鄉戶字第1000000575號函、特殊註記資料查詢、臺灣省花蓮縣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97年5月12日鳳警戶字第0971000209號函暨附件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委請戶政事務所函請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名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調查筆錄、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6年7月5日健保東醫字第1067009108號函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額壽險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揭示證書、死亡宣告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新聞紙附卷可稽,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末相對人於63年7月1日失蹤,計至70年7月1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