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峯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峯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峯熠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7月及2月,並接續執行中(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潘峯熠先後因:(一)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三)妨害公務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桃簡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五)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六)搶奪、贓物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確定;(七)肇事逃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八)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原簡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一)至(六)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並與前揭(七)、(八)接續執行,受刑人已於106年3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4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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