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琇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相對人蔡琇惠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及191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