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182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違建後,仍蓄意於原址重建,無視於法禁,要無可取,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