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告玉豐冷氣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金裕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陳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八行「玉豐冷氣冰凍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玉豐冷氣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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