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告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被告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被告陳○○之另一名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