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 謝銘峰 即允耐工程行
5上列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月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