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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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150號債權人丙○○
樓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如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甲○○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272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給付醫療住院手術費及車輛修理費部分,因債務人甲○○僅係一般保證人,其並無明示負連帶債務,亦無債務人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規定,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給付之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