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宏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