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71號債權人 葉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玉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務人郭玉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6年6月27日」起算?㈢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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