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婚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聲請人 吳忠益 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相對人 張燕玲 (MERY,印尼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結婚證書(越南文及中文譯本)」之記載,應更正為「結婚證書(印尼文及中文譯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可知,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結婚證書係印尼文及中文譯本,此有該等結婚證書可稽,是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