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8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亦有明定。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但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就寄存送達並未定有須經十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四十二、四十三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九七號交通事件裁定意旨)。
二、受處分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從未接獲告發紅單及照片,要如何申訴異議,且時間已久遠,NX-一一七三號車輛早已不知去向,九十一年所告發違規也無違規事實告知,只憑監理單位說有寄裁決書給我就強制扣薪,而且都是扣雙倍,讓人難以信服。本人向監理單位申訴,該所回覆之內容令人不服,而且有爭議之處,請庭上准予本人申訴異議,並請監理單位將本人當時違規告發單及違規照片事實給本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已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街○○○號三樓」,迄今並無任何變更遷出紀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且受處分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亦填載上址為其住處,足認該址即為受處分人之住所。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十一件裁決書,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裁決時間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前揭戶籍地,如附表編號二、四、五、八至十一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由受處分人甲○○本人收受。如附表編號
三、六、七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而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妻彭愛蓮收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於如附表前揭編號所示之送達日期,將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黎明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上述等情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十一件暨送達證書回證一件及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十件在卷可稽,是前開十一件裁決書確已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本案受處分人遲至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始具狀對前開十一件裁決書提出聲明異議,有蓋印監理單位收文章之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是本案十一件裁決書受處分人聲明異議顯均已逾越前揭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均非適法,皆應予以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違規事實│裁決時間│裁決書送達│││├──────┤│日期││││舉發違反法條│││├──┼──────┼──────┼──────┼─────┤│1│中監違字第裁│在高速公路超│94.09.26│98.09.28│││60-ZG0000000│速行駛│││││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2│中監違字第裁│駕駛人行車速│94.09.16│94.09.16│││60-G00000000│度超過規定之│││││號│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3│中監違字第裁│在道路收費停│94.08.15│94.08.23│││60-CNP040752│車處所停車不│││││號│依規定繳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4│中監違字第裁│在禁止臨時停│94.08.10│94.08.16│││60-1A0000000│車處所停車│││││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5│中監違字第裁│在多車道左轉│93.02.09│93.02.13│││60-G00000000│彎不先駛入內│││││號│側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6│中監違字第裁│駕駛人行車速│94.07.04│94.07.05│││60-II0000000│度超過規定之│││││號│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7│中監違字第裁│使用註銷之牌│94.07.04│94.07.05│││60-II0000000│照行駛│││││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8│中監違字第裁│在禁止臨時停│94.06.23│94.06.29│││60-H00000000│車標誌之處所│││││號│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9│中監違字第裁│使用註銷之牌│94.06.28│94.06.29│││60-II0000000│照行駛│││││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10│中監違字第裁│駕駛人行車速│94.05.04│94.05.06│││60-HA0000000│度超過規定之│││││號│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11│中監違字第裁│1.汽車行車超│94.02.25│94.03.02│││60-H00000000│速20公里以上│││││號│2.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