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林良雄 被告 蔡承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林軒鋒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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